本帖最後由 kev8510 於 2020-10-22 00:38 編輯  
 
不是為了騙車主  是為了避免測速儀器量測誤差導致開罰   故特定規定表速必須比實際高   這是有法源的  其法律規範如下: 
二十二、速率計 1.  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: 1.1  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,新型式之M1、N1、L1及L3類車輛及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,各型式之M1、N1、L1及L3類車輛,其速率計應符合本項規定。 1.2   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,新型式之M2、M3及N2、N3類車輛及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,各型式之M2、M3及N2、N3類車輛,其速率計應符合本項規定。  
2.  速率計之適用型式及其範圍認定原則: 2.1    車種代號相同。 2.2    軸組型態相同。 2.3    廠牌及車輛型式系列相同。 2.4    底盤車軸組型態相同。 2.5    底盤車廠牌相同。 2.6    底盤車製造廠宣告之底盤車型式系列相同。 2.7    若以底盤車代替完成車執行本項全部或部分檢測時,其適用型式及其範圍認定原則: 2.7.1      底盤車軸組型態相同。 2.7.2      底盤車廠牌相同。 2.7.3      底盤車製造廠宣告之底盤車型式系列相同。  
3.  速率計應具有公制單位,且其顯示應位於駕駛人直接視野區且應於日夜均清晰可見。   
4.  速率計刻度從有指示數字之第一刻度起應為一、二、五或一○km/h(公里/小時)之間隔。   
5.  速率值指示間隔: 5.1   速率計標度盤最高值未超過二○○公里/小時者,速率值指示間隔應不超過二○公里/小時;標度盤最高值超過二○○公里/小時者,速率值指示間隔應不超過三○公里/小時。  5.2   L1類車輛之標度盤最高值不得超過八○公里/小時,且速率值指示間隔應不超過一○公里/小時。   
6.  以無載條件(空車重+駕駛員+必要儀器)且依下列速率測試,指示速率必須永不少於真實速率且速率計標度盤指示之速率(V1)與真實速率(V2)間應滿足  
 
 
 
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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